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69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交给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南昌县**新城租用住宅小区民房作为工作室, 配置电脑、打印机、刻章机等制假设备用于伪造银行印章及流水,通过微信发布专业制作银行流水广告与客户联系业务,根据客户需求,以每份100元至300元钱不等的价格出售其伪造的银行流水。至2019年10月28日,龚某某在位于南昌县**新城**路**号景城名郡**栋**单元**室的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其伪造的广发银行回单专用章、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分行、佛山分行回单专用章、工商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印章共计10枚,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流水2份、空白印章270枚以及空白银行流水纸、电脑、打印机、刻章机等制假设备。查获的印章经送相应银行验证比对,均非银行所持有使用的印章。查获的银行流水,为非银行原始流水。龚某某在查获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回执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私刻银行印章用于伪造银行流水并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跃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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