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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伪造印章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龚某某性,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9********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号**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1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以何某某的名义通过竞拍的方式承租到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都匀市**街**大厦**栋的一处房屋并与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不得私自转租或者出借该房屋。为谋取差价非法获利,2020年6月,龚某某私自将该房屋转租,并以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伪造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印章用于所签合同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证明、租赁合同及委托书、转让承诺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租金发票、收款收据及微信转账记录、印章备案刻制表、鉴定聘请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提取尿液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图片说明、听取被害人单位意见表及电话调查记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指认图片;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廖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伪造都匀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家,电话138854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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