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找他人伪造了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印章一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业务专用章一枚、云南沃玺商贸有限公司印章一枚,2020年4月28日在其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该房屋内查获印章80枚。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通知书;4.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提取、扣押材料:搜查、提取、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电子数据: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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