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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家住四川省武胜县****村**组**号,农村居民。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20年5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龚某某和蒋某某、姜某某在武胜县**乡**村**组**号其婆婆舒某某家喝酒,因饮酒与其妻子邓某某发生争执,后其妻子邓某某回娘家。

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川XP****号传祺牌越野车,从婆婆家出发,行驶至武胜县乐善镇武华路78号门市外公路处下车,在楼下喊其妻子邓某某回家,邓某某置之不理。后被告人龚某某到向某甲门市去买烟,因向某甲家没有卖烟,后被告人龚某某又向其要根烟抽,因未给其烟与向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殴打向某甲一巴掌,于是被向某甲和家人拖到门市外面。被告人龚某某驾车离开,途中不服气,又想起车上有两把菜刀,掉头开回到向某甲家门市外,下车后双手拿起菜刀向向某甲家门市跑去,向某甲家人发现后拿棍棒、铁锹阻挡并将追砍的龚某某打晕报警处理。2020年2月27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0.91mg/ml(等同于91mg/100ml)。

另查明: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打晕后,乐善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将其带走,送至武胜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并当场抽血。2020年2月28日,武胜县公安局乐善派出所传唤被告人龚某某接受讯问,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2月26日,被害人向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武胜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的相关情况;

2.被告人龚某某的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4.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证实川XP****系龚某某持有,龚某某持有C1驾照;

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抽取龚某某的血样;

6.证人向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4日下午6点多样子,看见龚某某从一辆车牌为川XP****的黑色SUV轿车车子下来,到我家买烟,因我家没有卖烟,被告人龚某某就说“要把你们全家杀死”,向某乙和其父亲就把被告人拖到门市外面。龚某某就开车走了。过了十几分钟,龚某某再次驾驶车辆来到向某甲家,其从车上下来时,双手都拿着刀跑向某乙。后被向某乙和其父亲制服,并把龚某某手上的刀抢下仍在马路上。闻到他身上有酒味。车上只有龚某某一人。

7.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4日19时许,龚某某到向某甲家买烟,因向某甲家没有卖烟,被告人龚某某就说“要把你们全家杀死”,向某甲和向某乙就把被告人龚某某赶出门,在赶的过程中,被告人龚某某就打了向某甲一下,随后被向某甲和向某乙拖到门市外面,龚某某就驾驶一辆车牌为川XP****的黑色SUV车走了。后龚某某又开车过来,龚某某手上拿了一把刀,还追砍向某乙,向某甲和向某乙将他制服,并将龚某某手上的刀夺了仍在地上。龚某某一直趴在地上等到警察到现场。车上只有龚某某一人。

8.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龚某某和蒋某某在舒某某的家喝酒,当天下午5点左右,龚某某驾驶川XP****车到乐善去。

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龚某某和蒋某某在老家喝酒,当天下午5点左右,龚某某一个人驾驶川XP****车到乐善。龚某某和楼下五金店老板发生争吵后就开车走了,过了二十几分钟,龚某某再次把车开到五金店老板门口,下车时手上拿起菜刀走向五金店老板门市

10.证人刘某某(武胜县人民医院护士)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4日21时许,两名警察带一名男子来抽血,并用信封当场密封,该名男子身上有很大酒味。

1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2月24日中午,龚某某和蒋某某在舒某某家各喝了5、6瓶啤酒,下午6点钟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XP****的小车从双星到乐善场镇找邓某某。龚某某到五金店去买烟时,因对方称没有烟并要求龚某某说话小声一点而发生争吵,龚某某就打了对方一耳光,随后被五金店的人拖出店,龚某某就开车走了,后因龚某某不服气,想起车上还有两把菜刀,想吓唬对方就开车再次回到五金店,随后龚某某就双手拿起菜刀下车走向五金店,被对方一个人打到脑壳就晕了。

12.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

(1)广世司鉴(2020)毒鉴字第065号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所送检材“龚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0.91mg/mL。(等同于91mg/100mL)

(2)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

1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龚某某喝酒的地点以及酒后驾驶行驶的路线,龚某某就是拿刀冲过来的人。

14.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及拿刀寻衅滋事的过程。

15.谅解书,证实李某某一家对龚某某的行为给予谅解,不追究其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被告人龚某某酒后持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红

检察官助理:陈安林

2020年 6月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1839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谅解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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