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99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号。2017年9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4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至我市**镇**路与**商业街交汇处时,与被害人谷某寿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龚某某明知对方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7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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