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1时5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豫R1****小轿车沿南阳市卧龙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师院东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龚某某血醇含量为149.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伟
赵子展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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