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同年12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芒部镇**村往芒部镇方向行驶,途径**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邓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轿车接触,造成龚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现场处置发现龚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抽血检测,经镇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轩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