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96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3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丰体西桥东侧200米处与崔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A****9的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龚某某被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崔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龚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查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已赔偿事故对方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交车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查获视频、被告人龚某某的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跃
检察官助理 聂朵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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