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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70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89.21mg/100mL)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与**路交汇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勘验现场材料: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龚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301****;保证5000元,暂存厚街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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