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89.21mg/100mL)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与**路交汇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等;5.勘验现场材料: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龚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301****;保证5000元,暂存厚街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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