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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30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3时25分,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B7****号小轿车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斗城老妈砂锅串串大排档对开路段,与路边停放一辆粤YM****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小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龚某某与粤YM****号小轿车车主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何某某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经鉴定,龚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娜

202127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房,联系电话:1576704****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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