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9****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同泰路明日之星艺术幼儿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龚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5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8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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