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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8********,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和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鄂A****1号小轿车沿本辖区**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架桥**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华某某驾驶的鄂A****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龚某某查获。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鄂A****1”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鄂A****8”小型普通客车后部左侧相接触。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鄂A****1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6790元,鄂A****8蔚来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0808元。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龚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01mg/100ml。

被告人龚某某已与被害人签署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及免冠照,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破案经过,现场方位照片、受损车辆照片、抽血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龚某某通话记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监控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号**号,联系方式17707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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