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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8线从安化往桃江马迹塘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镇***门口路段时,撞上同向行驶的湘B*****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被告人龚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当日1时55分许,民警带被告人龚某某到桃江县第三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血样提取登记表;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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