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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长沙市岳麓区**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岳麓区青山花卉市场旁的诚食家厨出发,途经**道**路,至**路岳麓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50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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