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037X,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南省**有限公司股东,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被告人龚某某与朋友熊某某、林某某在本市雨花区***的KTV唱歌,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喝了5、6瓶300毫升装的百威啤酒。次日凌晨5时17分许,被告人龚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贵******的小轿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韶山路口时与陈某某驾驶的湘******小轿车、杨某某驾驶的湘******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毫克/100毫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20060041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已对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欣彧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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