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省**汽车城土建工程师,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州中庚聚龙酒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的小型轿车,沿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东大道、南江滨西大道行驶。当日22时03分左右,当被告人龚某某驾车行驶至福州市仓山区**段以南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龚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32.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尿液检测样本提取记录、道路属性情况说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车辆及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宙峰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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