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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51984********,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街**乡**村委**组**号,住昆明市西山区**村**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00时20分左右,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环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00时30分当其行驶至**路**立交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龚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63.8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云******号车辆**上层行驶路线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6789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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