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5********,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A****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宁市良庆区325国道798km+700m路段时,与庞某某驾驶的桂N****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龚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8.63mg/100ml。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庞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桂A****7号小型普通客车、桂N****9重型自卸货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挂靠服务合同、和解协议;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宁狮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鉴证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尚鹏
检察官助理:田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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