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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8********,苗族,初中文化,中国**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汽车,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茶花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1.2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酒精吹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乙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4.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良庆区**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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