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2********,汉族,初中,建筑施工工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乡**村村委**号,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龚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双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300元。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他人在永州**道**镇工地吃饭饮酒,同日21时许,龚某某跟随他人回到零陵,同日21时46分,龚某某持E驾驶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零陵区芝山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圣世阳光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lOOml,遂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96mg/lOOml。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4.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良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