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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龚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淮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洪泽区。被告人龚某某曾因诈骗,于2019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7时21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6****轿车,沿淮安市淮海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健康东路交叉路口时,撞到该处停车等候信号灯刘某某所驾苏HB****普通二轮摩托车以及李某某所驾苏HZ****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查获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晶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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