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口**,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住海口市龙华区**宿舍**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吃饭喝酒,期间龚某某喝了一杯半白酒和两罐罐装啤酒。吃饭结束后,龚某某驾驶陕A9****小型越野客车返回龙华区观澜湖,其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羊山大道与Y205线十字交叉路口段碰撞到王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琼A8****小型普通客车,该客车被撞后发生转动碰撞到当时在场的何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致琼A8****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及何某某、王某乙、吴某某受伤。经抽取龚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某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何某某、吴某某、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120、110报案,龚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案发后,龚某某已赔偿王某甲、吴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王某甲、吴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院

书  记  员:王天臣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520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