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全南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赣B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龚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民警将龚某某传唤被至赣州市**医院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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