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0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A****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北滨二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乙醇测试后,龚某某被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龚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龚某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 霁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