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龚某甲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某某,被告人龚某甲标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DRQ****号牌小轿车至两英镇墙新公园旁时,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燕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造成陈某某燕连人带车摔倒的交通事故,当被告人龚某甲标准备驾车逃离现场时,被陈某某燕及其母亲庄某某琴阻拦,被告人龚某甲标遂动手对陈某某燕、庄某某琴进行殴打,后被现场群众制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燕构成轻微伤、庄某某琴不构成轻微伤。
经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被告人龚某甲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甲标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燕的陈述;
1.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1.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龚某甲标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具结书》,自愿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甲标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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