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17时40分,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星乡落水洞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龚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44mg/lOOml。经认定,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1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