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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12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月2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在自身驾驶证被降级至C1M的情况下,为了驾驶中大型车辆,遂决定冒用曾某某A2驾驶证信息,并进行变造。后龚某某找到颜某某,以150元钱的价格要颜某某补领了曾某某的驾驶证,并将该驾驶证上曾某某照片换成龚某某的照片。颜某某将该驾驶证变造后交给龚某某,龚某某一直持有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挂车一直到2019年12月28日被高速交警查获。

2019年12月28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娄星大队民警在娄底至**路**公里处执勤时抓获被告人龚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驾驶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龚某某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的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中,龚某某均系主犯,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38****、1378685****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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