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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住修水县**镇**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龚某某以其女友黄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修水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该公司由被告人龚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10月份,黄某乙将一套位于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子(该房子登记房主为周某某,实为黄某乙所有,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挂在**公司交由被告人龚某某售卖,几天后,买家温某某看中该套房屋,并支付定金2万元给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龚某某随后转给了黄某乙,2019年10月25日,黄某乙、温某某、被告人龚某某三方见面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该合同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76万元,首付款25万元,中介服务费0.8万元由买家温某某支付。随后几天,温某某夫妇支付了黄某乙23万元房款,双方约定待温某某贷款下来支付完毕剩余房款51万元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乙也将此要求告知了被告人龚某某。后由于温某某征信问题,未能在银行进行面签办理贷款,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在黄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周某某夫妇、温某某夫妇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对温某某、周某某谎称房屋过户事情已电话征得了黄某乙的同意,之后,被告人龚某某以卖家黄某乙催款催的紧、已代为垫付部分房款、家人生病等为由陆续从温某某夫妇处讨要到房款50.8万元,同时,被告人龚某某又对黄某乙谎称买家没有支付剩余房款、房子并未过户,并伪造假的尾款支付协议及房产证用以继续欺骗黄某乙,被告人龚某某仅将所收尾款50.8万元中的3万元转给黄某乙,剩下的47.8万元被其用于了网络赌博和还债。2020年1月23日,黄某乙经查询发现上述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于是找到被告人龚某某并将其扭送到了修水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以房屋中介身份,在修水县**府**栋**单元**室(实为4楼,房产证上登记的为**栋**单元**室)房主黄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黄某丙”、“黄某丁”的名义,与房屋意向购买者戴某某、熊某某、黄某戊三人分别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并以此为由分别向戴某某收取房屋定金1万元、备案过户手续费3万元,向熊某某收取房屋定金2万元、备案手续费2万元,向黄某戊收取房屋定金3万元、过户手续费3万元、契税11571元。被告人龚某某骗取戴某某、熊某某、黄某戊三人房屋定金和过户手续费等共计151571元,所骗款项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的父亲代为退赔了黄某乙48万元、戴某某4万元、熊某某4万元、黄某戊71571元,并取得了黄某乙、戴某某、熊某某、黄某戊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委托书、收款收条、手机截图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企业信息、商品房备案信息、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戴某某、熊某某、黄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侦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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