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8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号**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曾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后三人均已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龚某某假冒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开立公司账户,曾某某(化名钟某某)、李某某(化名陈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租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工业园**号**栋二楼、坂田街道江**工业区**栋**楼*8座为场地,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求购信息,大量采购各类电子元器件、胶袋。期间,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在公司没有资金支持,没有实际生产营利能力,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公司采取先支付小额合同货款或部分货款、出具出票日为之后若干日且无资金保证的支票或故意填错支票密码的支票、当供货商催款时假称公司货款未收回会尽快付款等方式,拒不支付众多供货商货款。同时,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向众多供货商许诺将集中在2013年1月20日前后支付货款以拖延时间。2013年1月12日,**公司对外张贴放假通知,遣散公司员工,不与供货商联系。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先后以上述诈骗手段与深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签订PE胶袋、电子元器件等货物采购协议,实际骗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443229.2元的货物,并将以上货物采取收到即转移的方法转移占有。

2013年4月10日,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对被告人龚某某办理了网上追逃。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网逃记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司账户交易记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政府信息公开(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及附件,租赁合同,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货物明细表、清单、收据单,名片,发生情况报告表及接受案件回执单,采购订单、送货单、入库单,退票理由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另案处理人员曾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证人莫某某、吕某某等十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圣某某、蔺某某等二十八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2019年5月21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