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妨害公务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住河南省确山县**加油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确山县公安局铁东派出所民警代某某其他同事在所内处置一起打架警情时,遭到龚某某的阻挠和殴打,致代某某的眼眶和胳膊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政治面貌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及受害人伤情诊断书等书证;

2.赵某某、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 龚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