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53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顺庆区**街**号**公寓,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7时许,顺庆区新建执法中队城管执法人员王某某依法对新建辖区的市容秩序进行整治,行至顺庆区玉桂路彩虹桥桥头时,见被告人龚某某在占道摆摊经营,遂劝其离开,王某某等人继续前往西山广场停车场,执法完毕返回玉桂路彩虹桥时,见龚某某仍没离开,遂上前扣秤,被告人龚某某见状便驾驶自己川R*****小货车欲离开,王某某用手拉住小货车的车门制止,龚某某强行驾驶小货车驶离现场,期间货车车门将王某某挂倒在地,导致王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龚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晓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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