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90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部**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1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9 日23 时许,在十堰市茅箭区**街**路段,十堰市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民警许某某与巡逻队员正在处理警情,途径此处的被告人龚某某无故对许辱骂挑衅,许某某随即对龚某某进行盘查,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即用拳头击打许某某的面部数下,并用脚踢踹许某某等人,致许某某面部轻微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病历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郭某某党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群

检察官助理   罗梦霞

(院印)(院印)

2020年 6月 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