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90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十堰市**部**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1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9 日23 时许,在十堰市茅箭区**街**路段,十堰市公安局朝阳路派出所民警许某某与巡逻队员正在处理警情,途径此处的被告人龚某某无故对许辱骂挑衅,许某某随即对龚某某进行盘查,并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即用拳头击打许某某的面部数下,并用脚踢踹许某某等人,致许某某面部轻微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病历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郭某某、党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群
检察官助理 罗梦霞
(院印)(院印)
2020年 6月 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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