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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仙桃市西流河镇老街。2019年6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 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在其位于仙桃市**镇**街自家住宅,容留、介绍他人以40元/次的价格卖淫,龚某某以每次抽头5元、10元不等的形式获利。

2019 年6月4日上午8时许,李某甲、何某某到被告人龚某某的住处要其介绍他人卖淫供二人嫖宿。龚某某介绍其容留的妇女叶某某、徐某某分别与李某甲、何某某嫖宿,正欲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徐某某、李某甲、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检查、辨认等笔录;4.讯问视频;5.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仙桃市**镇**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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