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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1987年10月,因犯贪污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5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日,龚某某和刘某某各出资100元由龚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在龚某某家中将毒品分食。

2.2020年8月7日,马某某出资100元找龚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在龚某某家中吸食、注射毒品。  

3.2020年8月10日,马某某出资100元找龚某某代购毒品海洛因,随后两人一起在龚某某家中吸食、注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信息及记录、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 白  斌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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