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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41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2013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988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元;1988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元;1995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金山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1300元;1997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1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2015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龚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甲、孙某乙在其位于本区吕巷镇汇丰馨苑11号202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龚某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多次在被告人龚林飞位于本区吕巷镇汇丰馨苑11号202室吸食毒品的事实。

2. 证人孙某乙、孙某甲之间的微信****,证实证人孙某乙、孙某甲购买毒品时间、钱某某等情况。

3. 证人陶某某的房屋租赁协议,证实其位于本区吕巷镇汇丰馨苑11号202室在案发时间段由被告人龚某某承租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龚某某、证人陈某某、孙某甲、孙某乙2020年4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被告人龚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 公安机关收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的前科情况。

7.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龚某某的到案经过。

8.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检察官助理涂晓婕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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