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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28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从2018年3月27日开始,租住在本市**镇**市场**公寓旁边出租屋205房。租住期间,龚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底、8月初、8月下旬,三次与吸毒人员字某某(另案处理)合资向“阿华”(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该出租内一起吸食。2019年3月20日10时许,龚某某与字某某因没钱购买冰毒,便商议从之前吸食冰毒的工具中,采取蒸馏烘干的方式提取冰毒,后两人再次在该出租屋内一起吸食。

2019年3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接匿名群众举报本市**镇**村**路**超市对面出租屋503房内有人吸毒,便到该处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吸毒人员字某某,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根据字某某的供述情况,于2019年3月23日0时许到本市**镇**市场**公寓旁边出租房二楼205房内将被告人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搜查等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8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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