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街**号。因卖淫,于2017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号院**号楼**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吸食由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2020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号院**号楼**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宋某某吸食由宋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2020年7月初,被告人龚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号院**号楼**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韩某某吸食由韩某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以1500元帮蒋某某购买一包毒品后,在本市丰台区成寿寺**号院**号楼**室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韩某某、蒋某某吸食该毒品冰毒。后民警搜查龚某某租住地时现场起获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该0.6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查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暂住地起获白色晶体的照片及对其称重的照片、存放白色晶体塑料袋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报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服务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现住地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龚某某、证人王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讯问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龚某某的身份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跃
检察官助理 聂 朵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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