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江**村**组**号,现租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室。因吸毒,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罚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栋**房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于2020年6月2日在自己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路**栋**房内容留周某某同场吸食;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于同日晚在上述房间容留周某某同场吸食;
3.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在李某某处购买少量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于次日晚在上述房间容留周某某同场吸食。
被告人龚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处三小包疑似毒品的混合物和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2.8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毒品尿液检测、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长公物鉴(毒品)字[2020]348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