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龚某某,曾用名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1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5年10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7年12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但不执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辖区内的西门溪16巷1号3楼的租屋内,容留薛某某吸食冰毒。同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又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同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其租住屋内再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同月20日11时、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又先后两次容留李某吸食毒品冰毒。当天22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该租住屋容留李某、薛某某两人吸食毒品冰毒。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被取保候审拒不到案,2020年7月20日在浙江省余姚市被网上追逃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销毁说明、公安刑事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龚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5.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龚某某、李某、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处所: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