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3********,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移民安置区。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 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王某某邀约被告人龚某某一起吸毒,龚某某遂驾驶其牌照为浙C*****的汽车在永顺县**镇一小附近接王某某、简某某、张某甲(又名张某乙)上车,后龚某某驾驶该车从县城***桥出发,经大桥、州精神病院从新大桥下方往**乡的**路处行驶约1-2公里(狗爬岩附近)一无人处停靠,王某某、简某某、张某甲及龚某某四人在龚某某的车内,使用王某某制作的吸毒工具,以熏烤方式吸食王某某购买来的冰毒。
2020年7月7日20时许,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永顺县**镇**社区**宾馆将欲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被告人龚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简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己的车内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嘉
检察官助理:向怡洁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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