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龚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街镇**宿舍,现住址长沙市长沙县**镇**栋**单元**房。2010年10月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被长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该院没有管辖权,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龚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宿舍内,多次容留彭某某、胥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其前述员工宿舍中容留彭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其前述员工宿舍中容留彭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2月某日晚,被告人龚某某在其前述员工宿舍中容留胥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传唤经过、转账记录、现场指认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