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1月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2018年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1日,被告人龚某某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龚某某从新邵县**镇一外号“毛土匪”手中购买了300元冰毒后,在**镇**宾馆开了一间钟点房,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了冰毒。
2020年 10月21日,被告人龚某某从新邵县**镇“毛土匪”手中购买了300元钱的冰毒后,在**宾馆开房,与吸毒人员李某某、赵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1 1月1日,被告人龚某某从新邵县**镇“毛土匪”手中购买了300元冰毒后,在**镇**村**组自己家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