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路**旅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花21万元接手**旅社并着手经营。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龚某某容留依某某、阿某某、汗某某、努某某、玛某某等人在**旅行社地下室内从事卖淫活动,龚某某从中抽取嫖资的30%。阿克苏市公安局调取龚某某的微信号gong1371292****的交易明细证明,并经被告人龚某某指认,龚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036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旅社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燕
2020年6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龚某某现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两份,认罪认罚是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套。
3、涉案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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