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镇**。被告人龚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4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用手拍打被害人刘某某家后门并辱骂被害人张某甲。
2015年9月8日凌晨1时度,被告人龚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廖某某家门口滋事,踢打被害人廖某某家大门并辱骂廖某某、黄某某,经鉴定,大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50元。
2015年10月7日凌晨3时度,被告人龚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家阻碍其车辆通行为由,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并用刀砸砍其家后门和窗户,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未见明显损伤,门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释放证明书及户籍信息材料等;
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某、张某乙、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崇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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