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现住浙江省金华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张坞垅社区,因廖某某(未成年人)说不知道田某某的踪迹,被告人龚某某打了廖某某几个巴掌,后用树枝殴打廖某某的屁股,导致廖某某受伤。
2019年9月底的另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栋**单元**室**,用竹条殴打田某某(未成年人)的屁股,导致田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和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金华市婺城区朱基头现代实验学校门口附近,因任某某(未成年人)说不知道田某某的踪迹,被告人龚某某两次用塑料管等工具殴打任某某的屁股,导致任某某受伤。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周某某、覃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田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光盘;
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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