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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郭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人龚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日200元。为索要债务,龚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及支付宝等信息网络和****,多次辱骂、威胁、恐吓及滋扰郭某某,郭某某因害怕离开贵州。

2018年11月,周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龚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每日300元。为索要债务,龚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多次辱骂、威胁、恐吓及滋扰周某某,直到周某某偿还借款和利息后停止。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某在收到同为从事高利放贷人熊某某、刘某某发送的辱骂借款人张某某、卢某某的微信后,也在其朋友圈进行转发,对张某某、卢某某的名誉进行诋毁,二人因害怕而离开贵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微信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开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39页,散卷1册99页,合计338页,视频光盘1张。

3.书面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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