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早上8点多钟,被告人龚某某因打扫村内卫生的事情与邓某某发生争吵,后两人约着到杨柳井乡扣莱村委会理论。两人在扣莱村委会的球场上遇到驻村第一书记李某某,在李某某向龚某某和邓某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龚某某情绪激动之下用手中的铁勺打了李某某的头部一下,导致李某某的左边额头受伤流血。2020年4月2日,经广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龚某某对该伤情鉴定有异议。2020年5月27日,经广南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勺一把(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邓某某、文某某、张某某、柯某某、龚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70页,光盘2张,散卷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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