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一部刑诉〔2020〕Z681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村**组。因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1年9月5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5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得知其朋友宁某某(己判决)在我市南屏镇**保健按摩中心按摩时与该中心员工发生纠纷后,随即伙同宁某某等人窜至**按摩中心二楼大厅,质问按摩中心员工,后冲上前率先追打按摩中心工作人员。在场的宁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向某某和覃某某等人,并在大厅进行打砸,砸坏显示器、打印机、LED广告灯等物品。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砸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65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覃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
2019年11月21日,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等人一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覃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宁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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