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19〕100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07年4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何某某,男,现年23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合县。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19年11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0时30分左右,被害人何某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凤凰立交外侧工地路边,被正在该工地巡逻的被告人龚某某与保安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抓住后对其进行殴打并捆绑,后龚某某等人以何某某在该工地盗窃财物,需交“罚金”为由威胁并殴打何某某,迫使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被迫留下其驾驶的摩托车交工地使用。龚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19年12月16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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