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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龚某某抢劫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乡**村**村**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宿舍。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伙同王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刑)驾驶改装的别克轿车至本区G1501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欲盗窃停放在该处的卡车油箱内柴油,被害人王某乙发现后,遂驾驶卡车将出口处道路堵住,被告人龚某某等人见状,遂持钢管、螺丝刀等工具威胁被害人让开,并持钢管将王某乙所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40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述时间、地点,其发现王燕峰等人盗窃卡车柴油后遂驾车将服务区出口堵住,王某甲等人持钢管威胁其并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顾某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2、同案关系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二人伙同被告人龚某某盗窃柴油及持械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

3、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被损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404元。

4、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甲、李某某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龚某某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地,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发现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建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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